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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院系统有类似于审务公开的行动,但不是从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视角而为。

所有这些都导致了司法实践的重要发展,党委的最终控制权如同一个阀门控制着发展的态势。法院也乐意在不同语境下,面对不同部门享有某种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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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这从另一方面为如下观点提供了证据支撑:在这一进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可避免地被合法化了。当然党委也有自身的考量,但是法院能够以此来促进自己的目标。而在T市,因为财政税收使政府富裕了,法院就能通过判决要求劳动局承担更多的责任,就如前述那起工伤案中显示的那样。如前所述,大部分的司法创新措施都发生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说,司法建议的目的,是为了推进良性的互动,而不是要置相关机构于窘境。

也就是说,法院被行政机关挟持了。例如,司法化的一个显著发展就发生在教育部门。为了避免大范围的冲突失控,党委当然会支持这种发展。

为了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法官们就需要熟悉各种行政领域的运作,否则很难做出让双方当事人都信服的判决。这一有利于公安局的决定,是在副院长召集并指示合议庭之后做出的。[24]很难想象一位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法官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更遑论作出精致推理的判决。【注释】[1]参见刘晓鹏:《司法建议为何没人接茬儿》,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20日。

例如托马斯.克洛格(Thomas Kellogg)指出,尽管一所大学并非没有政治权能,但它的政治影响力低于一般的被诉的政府部门。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试图抵御这样的干涉,他们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省一起类似的案件做出的清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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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一个案件仅仅涉及个人权利而尚未扩大成群体抗争时,党委往往就缺乏动力去支持法院,而法院就可能面临行政部门更多的抵制。在本月稍晚时间,我们会进一步展开全市范围内的清查活动整顿执法行为,并在时间期限内纠正有问题的做法。有了用心的设计、巧妙的送达和精心的撰写,T市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很好的回应。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也会决定法院采取何种司法创新举措以及这些改革的效果。

{2}Cai Yongshun,Civil Resistance and Rule of Law in China:The Defense of Homeowners Rights,in E.Peery and M.Goldman,eds.,Grassroots Politic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3}T.Ginsburg and A.Chen,eds.,Administrative Law and Governance in Asia,New York:Routledge,2009.{4}Zhang Xuehua,Leonard Ortolano,and Lü Zhongmei,Agency Empowerment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Court Enforcement of Pollution Levies in Hubei Province,China,The China Quarterly,Vol.202,(June 2010). 进入专题: 司法创新 行政诉讼 。所以,依法行政的发展就很缓慢。[5]在另一起案件中,银监会在收到司法建议后,更是专门派遣相关人员前往法院咨询什么是合法的行为。【摘要】在T市的司法实践中,处于法律与行政机构之间的中级人民法院常常通过寻求党委的支持来推进法院工作,增强司法权威。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镇政府的行动和丈夫的损伤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在欠发达地区,地方党政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因此它们需要更多的行政便利来执行发展政策,就如在发展房地产和征用农村土地或城市房屋拆迁之间的紧张关系中例示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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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只有有了清楚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才会意识到它们行为中的问题。法官越具有专业头脑,在党内有越高的参照点,他们就越可能积极地设计创新的策略来与地方的官员和机构周旋。

特定类型的工业化,导致了一些有助于司法创新的特定型态的社会秩序。具备了这些能力,越专业的法官似乎就越倾心于法治和依法行政。加之得到发展和工业化的经济带来的社会财富,发达地区的政府和机关拥有更多的资源来解决纠纷。然而该案涉案的电动车在当时的速度达到了50公里/小时,远远超过非机动车辆的标准——这个标准来自一个非立法性文件,即公安部和交通部制定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前述那起养猪场拆迁案能让我们管中窥豹,了解房屋拆迁案件处理的基本模式:60%的行政诉讼与房屋拆迁有关,而过半数的原告能够胜诉。其二,在强制拆迁之前,养猪场的主人没有获得机会为自己申诉。

该案的主要争议点,是电动车是否应当被视为机动车。而这些并非因为法院取得了独立。

其败诉的原因包括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正当程序、超越职权到行政不作为等。那些拥有强大政治能量的政府部门能够抵御来自法院的压力,而较弱的部门则不得不屈从。

一份法院的报告说:这个制度的形成和留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的法治环境。在采取创新举措的时候,法官必须巧妙地利用政治环境。

如果依法行政基本符合地方党政的利益,那么作为特定时期内有效的统治工具,它就会得到支持甚至是赞赏,司法创新就会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可能。[18]实证的证据显示,如果没有到达一定的富裕水平,通过法院来保护权利就更为困难。[9]参见杜萌:《政府发文将出庭率纳入考核逼官出庭,法院千余件司法建议促官出庭》,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19日。但是来自副院长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压力实在难以承受,最后合议庭妥协了。

法院在此暗示,外部司法环境最重要的方面,是法院的权威得到逐步建立。T市法院的经验,也有助于丰富对司法政治学和司法实践的研究。

正如法院和行政部门之间的互动所显示,其中有大量的竞争、斗争和抵制,而法院也已能够通过法庭内外的创新举措规范相当数量的政府行为。但他们并没有那样做,而是热衷于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

在前述已讨论的那些案件中,法官本不必创新,以免得罪当地政府。最后法院运用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了有利于员工的判决。

[22]而在败诉的名单中,名列前茅的有镇政府、建设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些部门对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什么制衡的权力。[16]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更内陆的一些地区,房地产仍然是当地经济的支柱,法院往往就简单地拒绝受理这些案件,更不用说要求相关官员出庭或将政府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了。如前所述,在那起机动车证书检验案件中,来自公安局的压力几乎是无法抗拒的。尽管司法建议的预期对象只是行政机关,但是法院创造性地大胆扩大了这个范围。

他们可以简单地安全行事或更保守,甚至反对创新。法官创造性地挖掘出了《劳动法》的立法意图,考虑了判决的社会认同情况(以下简称工伤案)。

[13]房屋拆迁诉讼发展的一个关键原因,显然与这个过程中积累的社会矛盾有关。最明显的就是房屋拆迁部门。

于是似乎只要行政机关越弱势,依法行政就越可能得到推进。在行政诉讼的语境下,法院与政府关系的动态发展表明,法院在将国家法律转化为地方法治实践过程中的角色并非总是消极和微不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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